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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阿房宫奖”(省优质工程) 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9/5/9 9:06:33人气:184

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阿房宫奖”(省优质工程)

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行业样板,提高全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水平,决定在全省开展省室内装饰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阿房宫奖”(以下简称“阿房宫奖”),根据《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房宫奖”是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室内装饰协会评选、颁发的我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凡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优良等级,在我省境内完成的或我省室内装饰企业在境外完成的室内装饰工程,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参与评选。

第三条     “阿房宫奖”由主要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各级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上报,省“阿房宫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四条     “阿房宫奖”暂定每两年评选一次,当期未选中的装饰工程不允许再次申报。

第五条     申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①参评工程必须是评选当年或上年竣工,在我省境内完成的或我省室内装饰企业在境外完成的室内装饰工程;②装饰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在300万元以上)或三星以上宾馆或有创意的工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评定为优良工程,空气质量合格。

第六条     为了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创“阿房宫奖”,一项工程除主要承担施工企业外,满足以下条件的参与施工企业也可参与“阿房宫奖”评选:

1.  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2.     完成的分部工程量占工程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3.     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评定为优良工程,空气质量合格。

第七条     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阿房宫奖”。

第八条     多家企业承接的一个单位工程,可由多家企业共同申报,但只能以一个单位工程申报,其资料也需分类一套上报。

第九条     申报“阿房宫奖”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申报资料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     “阿房宫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3.     设计、施工合同和预算、决算书(复印件);

4.     施工图、竣工图、效果图、工程竣工照片、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     室内装饰质监部门的检验报告及优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甲方对工程的评价意见(原件);

7.     消防验收通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     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说明。

9.     以上资料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

第十条     申报“阿房宫奖”所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阿房宫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未签署意见的申报无效;

2.     申报资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由初审人员签字;

3.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4.     申报资料必须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可靠,技术资料要有合法性,应有签字、盖章和日期。资料中涉及工程地点、工程名称、工程量、施工面积、质量评价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求附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第十一条       “阿房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室内装饰工程“阿房宫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 ,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阿房宫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室内装饰协会。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阿房宫奖”的推荐、初审工作。西安市辖区内在省室内装饰协会办证企业的“阿房宫奖”的推荐、初审工作由省室内装饰协会直接负责。

第十四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参评工程,省“阿房宫奖”评选办公室应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及工程现场考察情况,通过审查、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会议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者,该工程即获通过。

第十八条       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室内装饰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阿房宫奖”工程的主要施工单位授予“阿房宫奖”奖杯、证书,并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室内装饰优质工程的评选。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参与施工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在全省通报表彰。主要施工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荣誉标志。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当坚持标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好申报工程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得“阿房宫奖”的工程,如在使用中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时,省“阿房宫奖”评选办公室有权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授奖单位有权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誉,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华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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